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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松

張松

張松

於  年入社

◎相關經驗/個人簡介:

公務人員,對不公不義的事常投書報社發表文章,有興趣者可上網搜尋張添松。

◎經歷

曾任雜誌社助理主編及電台主持人

◎現任

寶島客家廣播電台「寶島論壇」主持人

節目
寶島論壇
週五 17:00~18:57

後生歐吉桑
週一至週五 19:00~20:00

唐川

唐川

唐川

於  年入社

本名曾均崧(苗栗南庄人)1952年4月19日生 ,
1972年參加中國電視公司演員訓練班結業,熱愛戲劇表演工作
◎現職
「愛客家說唱表演團」負責人、「客家演藝協會」常務理事、曾任「寶島客家廣播電台」董監事及現任節目主持人、電視演員、舞台劇、相聲演員。
◎語言能力
華語、客語、閩南語
◎經歷
1.客委會93年度客家文化綜藝列車–戲說客家40場巡迴演出
2. 96–102年客家電視台"日頭下月光光節目"200集協製單位。
3.96年「愛客家說唱表演團」協製客家電視台”日頭下 月光光”節目,97年榮穫金鐘獎生活資訊類最佳節目獎。
4.96年「愛客家說唱表演團」製作客家電視台"神秘列車" 迷你劇集,並於97年榮穫金鐘獎最佳迷你劇集男配角獎
5.98年愛客家說唱表演團」製作客家電視台"討海人"迷你劇集, 並於99年榮穫金鐘獎最佳迷你劇集男主角獎、最佳迷你劇 集節目獎。
6.101年參與電影"到不了的地方" 演出。
7.101年唐川、謝小玲入圍金鐘獎最佳綜合類主持人獎。
8.102年愛客家說唱表演團」製作客家電視台"陂塘"劇集,入圍金鐘獎最佳導演、最佳燈光、最佳剪接。
9. 96-104年,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
◎演出作品
1.公視客家文學連續劇—寒夜(一) ,寒夜(二)
2.大愛劇場—游老師的十三堂課
3.民視八點檔連續劇—慾望人生、愛
4.客家電視台八點檔—老嫩大細、魔法咖啡
5.客家電視台96年迷你劇集—伯公討細婆
6.客家電視台97年迷你劇集—神秘列車(榮獲金鐘獎最 佳迷你劇及男配角)

  1. 97年電影1895客語語言指導
    8.三立電視都會台98年連續劇—比賽開始
    9.99年客家電視台八點檔—源
    10.客家電視台迷妳連續劇(男主角兼製作人)—討海人
    11.客家電視台99年迷你劇集—討海人(入圍最佳電視電影、最佳導演、最佳編劇、最佳男主角)
    12.99年電視金鐘獎-討海人榮穫最佳電視電影、最佳編劇、最佳男主角) 三項獎。
    13.99年中視、TVBS偶像劇—就是要香戀。
    14.99年參演客家電視台八點檔 — “雲頂天很藍"。
    15.101年演出大愛電視台八點檔 — “聽見愛"。
    16.101年演出電影"到不了的地方"。
    17.102年演出客家電視台推理劇集"陂塘"。
    18.103年演出大愛電視台八點檔 — “徐雲彩老師的故事"。

節目 
後生歐吉桑
週一至週五 19:00~20:00

食到老 學到老
週六 15:00~16:00

劉 楨

劉楨

劉楨

於1996年入社

劉楨文化工作室負責人/客語讀書會會長(85年2月迄今)/《客家雜誌》特約採訪/寶島客家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(83年迄今)/中華外籍配偶暨勞工之聲協會理事

 

經歷

1.民國83年起陸續擔任過台北電台、中廣客家頻道、新客家電台(桃園)、教育電台、漢聲電台客語節目主持人

2.華衛客語新聞、民視客語新聞配音員

3.民國88年於陽明山衛音舉辦「客家音樂創作營」。

4.88年新聞局委製《客家人的聲音》音樂雙專輯之執行製作(財團法人慶美園文教基金會製作)

5.89年台北市民政局委製之「一日一句客家話–客家老古人言」母語教學有聲書製作人。

6.91年取得教育部客語支援教師資格;91年擔任台北市華江國小、東園國小客語支援教師

7.92年擔任行政院客委會「台灣客家音樂資料庫建置第二年計畫」主持人。

8.92年擔任客家雜誌舉辦第14屆夏令營文化營營主任。

9.95年擔任行政院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四縣、海陸、饒平、大埔、詔安五種腔調的錄音製作總督導。

10.98年獲客家委員會認定為語文類客語薪傳師

11.客家電視領班、配音員

12.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監事

13.100年12月客家電視轉播總統大選辯論,擔任蔡英文的客語口譯員

節目
尞日客音樂
週六 08:00~09:00

余惠蓮

余惠蓮

余惠蓮

於  年入社

現任

寶島客家廣播電台「客話之美」主持人

 

經歷

客語教材編輯(台北縣市、民間版)

節目
客話之美(永定)
每週三 10:00~11:00

阿釗牯

ㄚ釗牯

阿釗牯

於2004年入社

經歷

95年 客委會築夢計劃入選/97年 客家音樂大三通(大陸客家歌手訪問) 規劃執行/98-100年「幸福城市‧我們的家」廣播節目 執行製作(寶島客家電台)/93~100年「後聲Stand by」廣播節目 主持人(寶島客家電台)/100年度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廣播英語節目第一梯次「寶島樂線事」、第二梯次「極樂旅行家」主持(寶島客家電台)

節目 

尞日客音樂
週六 08:00~09:00

【104年第四屆扶輪盃 –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】【圓滿成功】

104年12月19日「第四屆扶輪盃捱最慶愛客達人賽」

1.活動後記
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於104年12月19日(星期六)盛大舉辦 「第四屆扶輪盃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」,今年比賽場地仍選在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。一早在比賽前,大部份小朋友都提早抵達現場,因為本次比賽結合多元才藝呈現內容,可以看到不少參賽者精心打扮並加緊練習,現場可以感受到選手們緊張又興奮的情緒。
每位選手表演項目自訂,不論唱歌、跳舞、講古、朗讀、相聲、戲劇、魔術…等皆可,內容部分則需融合運用客家元素,如客家音樂、客家話,讓小朋友們精采show客家。報到時間開始,現場工作人員快速的進行報到、抽序號、確認等工作。小朋友在抽出場順序時個個都興奮又緊張,有人看到抽到號碼開心歡呼,也有人抽到比較後面的號碼,覺得要等待太久而面露小苦瓜臉,就在這樣趣味的氣氛下開啟了今天的序幕。
比賽現場,臺北大安扶輪蔡彥博社長、臺北客家扶輪社吳宣瑩社長、國際扶輪社楊德宏助理總監、臺北客家扶輪社曾永有前社長、電台林承炫董事長,一同分享舉辦活動的心情,藉由每年辦理有趣並貼近生活的活動將客語從小紮根並融入生活,未來更不會停止要持續為了傳承客家文化及語言努力下去。隨後電台贈送扶輪社感謝狀。在活動中場時,財團法人臺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曾年有副執行長蒞臨現場致詞,看到小朋友發自內心喜歡客家、快樂表演的畫面,相當感動也為所有在場的小小愛玩客們加油打氣。
「第四屆扶輪盃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」,客語的捱最慶,代表「我最厲害」,32位參賽者每位都散發年輕熱力,盡情展現自我最棒的一面。其中不少參賽者都精心打扮,讓自己又靓又客家。其中也有邊唱邊跳、戲劇、烏克麗麗、琵琶等專業呈現,各個毫不怯場,相當架勢。其中一位參賽者更是表演超高難度打竹板show,媲美專家級的技巧也立刻吸引現場所有人的目光。對於年輕輕輕卻有大將之風的表演,現場所有人也回以熱烈掌聲,鼓勵這些小小愛玩客們最慶的客家精神。
在賽後,評審們分別上台解析今天參賽選手的優缺點。三位在客家各領域專業又傑出的評審梁榮茂、鄭榮興及陳忠義老師專注認真聆聽整場比賽,梁榮茂提到台風及客家咬字的重要,鄭榮興則大讚小朋友的精采表現,用心準備也讓呈現相當吸引人,很多參賽者也很有「戲」胞,最後陳忠義老師建議大家得失心不要太重,真正享受在表演當中,盡情展現自我、快樂玩客家。
最後緊張的公佈得獎時間,冠軍為吳瑋翎,由邱淑英老師指導,大家都予以熱烈的掌聲,其他分別為:亞軍一名為張容瑄小朋友,由王鳳珠老師指導;季軍一名為林映臻小朋友,由江秀珍老師指導;最佳客家元素獎有五名,分別是郭家妤、陳思安、朱軒儀、曾采潔、謝昕穎;最佳表演內容獎五名,劉瑾華、黃心慧、黃浥玲、鄒宜庭、楊予瑄,最佳表演熱情獎五名,楊禮華、鄧雅云、邱莘嬡、陳允中、陶芷鈺,最佳潛力獎五名,劉琇華、邱愉雅、張祐誠、詹証皓、徐梓芸;再接再勵獎九名,張可華、龍卉榆、賴冠瑜、江曼瑜、蕭安森、趙妍、羅婕語、蕭以喬、林鼎祐。
今年參加比賽的小選手們表現都非常優異,客家話說的流暢又標準,可以想像事前經過家長及老師的提點、練習及準備之足夠,因為有這些默默在背後認真付出的傳承者,客家因此溫暖而美麗。比賽不論得獎與否,最重要的是小朋友學習客語的過程,讓客家種子散佈大地、從小紮根,真正從你我生活做起,讓客家走進生活、生活融入客家。

2.評審名單
(1) 梁榮茂
(2) 鄭榮興
(3) 陳忠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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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04年第四屆扶輪盃 –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】

第四屆 扶輪盃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

一、    企劃目標:

寶島客家廣播電台自2008年起,迄今已連續第八年,分別承辦「寶溫盃第一屆、第二屆用客話講笑科比賽」,及「第一屆珍誦盃客語詩詞朗誦比賽」、「寶溫盃第三屆客語演講比賽」、「寶溫盃第四屆、第五屆客語講古比賽」、「第六屆寶溫盃朗讀客語文學比賽」、「第七屆寶溫盃朗讀客語詩詞比賽、第八屆寶溫盃歷史小故事朗讀比賽」,已然形成每年一度的客家盛事,成為大家引頸期盼的賽事。

從2012年開始,在台北大安扶輪社前社長高樹榮董事長尊重多元文化的宏觀與胸襟,開啟了扶輪盃的賽事。現任黃河東社長、下任蔡彥博社長,對保存母語的深切體認與支持;及台北客家扶輪社現任徐履端社長、下任吳宣瑩社長的熱情響應,舉辦了「第一屆扶輪盃客語講古比賽」、「第二屆扶輪盃藥冒險客語朗讀比賽」、「第三屆扶輪盃搞(玩)諺語客語演講比賽」及今年的「第四屆扶輪盃捱最慶愛客達人賽」。

今年,仍秉承扶輪社年度主題–參與扶輪、改變人生,更多了玩樂。希望來參加的小朋友「參與客家、改變人生、玩樂客家」。「第四屆扶輪盃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」,希望小朋友以輕鬆、玩樂的心情,表演自己最拿手的才藝來參賽,不論唱歌、跳舞、說故事、朗讀、相聲、戲劇、魔術….,只要你自認拿手才藝的達人都可以報名。

台北大安扶輪社向以教育向下紮根、推動社會服務工作不遺餘力,鑑於過去三年三屆扶輪盃賽事的成功舉辦,並入圍票選廣播十大新聞之一,充分引起注目與討論;因此今年特別擬定此一企劃書,希冀符合貴社「為了社會的美化而努力同心一德的帶給人間溫暖與芬芳」的宗旨辦好活動,讓客家話的傳承成為一件美麗的事務。讓客家話的傳承成為一件美麗的事務。

二、指導單位:客家委員會

三、合辦單位:臺北大安扶輪社、臺北客家扶輪社、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、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

四、協辦單位:高逸文教基金會、客家電視台、客家雜誌社

五、活動時間:104年12月19日(星期六)9:00~12:00

六、活動地點: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(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57巷11號)

七、活動內容:

(一)比賽組別(額滿為止,同一學校以3名為限):

幼稚園及國小一~六年級學 30名,額滿為止。      

報名人數如不足或超出,主辦單位有權併組或篩選、超收等權宜措施,不得抗議。

(二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2月11日止,額滿為止。(報名表請見附件一)

(三)比賽時程:(暫定,主辦單位有權按實際比賽人數更改比賽時程)

      104年12月19日 09:00~12:00

(四)比賽規則:

1.比賽時間:

每人限3~3.5分鐘,不足3分鐘或逾30秒者扣總平均分數一分,未足30秒以30秒計。

2.比賽方式:

於賽前30分鐘抽出場序,未於規定時間內出席者,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。

3.比賽內容:

表演項目自定,不論唱歌、跳舞、說故事、朗讀、相聲、戲劇、魔術….內容需融合運用客家元素,如客家音樂、客家話…..等,表演內容須與報名表同時繳交。比賽內容如有雷同,主辦單位有權篩選並要求更改。

4.比賽評判標準:

(1)客家元素(客家話、音樂、服裝…):佔百分之四十。

(2)表演內容(創意、結構、流暢度):佔百分之四十。

(3)現場感染(熱力、歡樂):佔百分之二十。

(五)比賽獎勵:

1、獎金:

冠軍一名,獎金5,000元,獎盃、獎狀各一。

亞軍一名,獎金3,000元,獎盃、獎狀各一。

季軍一名,獎金2,000元,獎盃、獎狀各一。

最佳表演內容獎五名,每名獎金1,000元暨獎狀。

最佳客家元素獎五名,每名獎金1,000元暨獎狀。

最佳表演熱情獎五名,每組獎金1,000元暨獎狀。

參加獎(所有報名者)

2、指導老師—

前三名之指導老師,每名獎金1,500元暨感謝狀。

(六)報名方式:請填妥報名表於12月11日前郵寄或傳真方式報名。

洽詢專線:(02)2365-7202   傳真:(02)2365-9143

地址:106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1號17樓之2

(七)活動網址:http://www.formosahakka.org.tw

(八)附則:

一、  本比賽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(104年12月11日)、傳真(104年12月11日23:59),逾期恕不受理。

二、各組參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完成報到手續。已報名參賽者,未能按時入場以棄權論。

三、大會得於比賽中全程錄音、錄影及照像,版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 所有。

四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公佈施行之。

五、 參賽員資格及限制:

(一)凡對客語、表演有興趣者,均可報名參加比賽。

(二)於電台舉辦各屆比賽中得過第一名者,一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。

「第四屆 扶輪盃 捱最慶 愛客達人賽」   報名表

姓 名

性 別

□女      □男

就讀學校

班 級

學校地址

□□□

出生年月日

民國           

身分證字號

參賽者電話

(市話)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手機):

住 址

E-MAIL

腔 調

指導老師

聯絡電話

表演內容

及附件

1.唱歌需繳交原版伴唱CD、歌詞2.跳舞需繳交原版音樂CD  2.演講、朗讀需繳交演講稿 3.戲劇表演需繳交腳本……依此類推

附註:

1.上表各項資料請詳實填寫,得獎學生、老師,如有需要承辦單位可具函給該學校申請敘獎。

2.附件須與報名表同時繳交,報名表如有漏填,視同未報名完成。報名即視同接受本比賽辦法之規定。

3.選手請附健保卡影印本。

4.報名截止日期12月11日,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(106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1號17樓之2)、傳真報名(104年12月11日23:59前,傳真:02-2365-9143),逾期恕不受理,查詢電話:02-2365-7202。e-mail:for.hakka@msa.hinet.net

5.同一學校報名以3名為限,額滿為止,如人數不足或超出,主辦單位有權篩選、超收等,不得抗議。

6.報名後請再來電確認主辦單位是否收到報名表。

7.頒獎時參賽選手不在現場者,獎狀、獎金、獎品視為放棄。

甜心morning call-12月宣導重點

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、第33條及第56條條文修正案重點宣導說帖

壹、前言
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1條之1、第33條及第56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公佈,修正重點為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增訂汽、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處罰規定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提高汽車行駛高、快速公路時,有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罰鍰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、 提高併排停車違規之罰鍰。

貳、新修正條文修正重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汽、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(例如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灼傷用路人或飛入用路人眼睛、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影響其駕駛等),處以新臺幣600元罰鍰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汽車行駛高、快速公路時,下列情形之罰鍰額度由原先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提高至新臺幣3,0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,詳如以下所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,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處3,000元以上4,500元以下罰鍰,大型車處4,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,並均記違規點數1點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,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處3,000元以上4,500元以下罰鍰,大型車處4,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,並均記違規點數1點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、 併排停車違規由原先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以下罰鍰,提高處罰2倍至新臺幣2,400元。

參、第31條之1執法認定標準

新修正第31條之1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處罰,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交通警察工作會報,研擬舉發要件與得予舉發行為態樣如下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舉發要件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舉發對象需為汽車、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需在道路範圍內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三)、 其附近需有其他車輛。(周邊距離依個案認定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四)、 香菸需點燃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五)、 需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結果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六)、 不包含市售電子菸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得予舉發行為態樣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駕駛人於行駛中、停等紅燈及待轉時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(汽車則需打開車窗或天窗),而周邊有其他車輛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駕駛人隨意丟棄未熄滅之菸蒂,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三)、 民眾舉證檢舉駕駛人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之行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四)、 以行車紀錄器、錄影或照相等取得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具體證據資料者。(仍應符合逕行舉發之要件)

肆、完成日期

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條例第31條之1、第33條、第56條等修正條文,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【前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及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規定】

à前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及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規定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

u  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。

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;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
u  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

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

u  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

【汽車行駛時燈光使用說明】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

汽車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:

一、夜間應開亮頭燈。

二、行經隧道、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。

三、遇濃霧、雨、雪、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,應開亮頭燈。

四、非遇雨、霧時,不得使用霧燈。

五、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,涵洞或車行地下道,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。

六、夜間會車時,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,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,應使用近光燈。

【檢送101年製作之霧裡開燈篇廣播帶請參考】

甜心morning call-11月宣傳重點

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、第33條及第56條條文修正案重點宣導說帖

壹、前言
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1條之1、第33條及第56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公佈,修正重點為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增訂汽、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處罰規定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提高汽車行駛高、快速公路時,有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罰鍰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、 提高併排停車違規之罰鍰。

貳、新修正條文修正重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汽、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(例如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灼傷用路人或飛入用路人眼睛、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影響其駕駛等),處以新臺幣600元罰鍰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汽車行駛高、快速公路時,下列情形之罰鍰額度由原先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提高至新臺幣3,0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,詳如以下所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,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處3,000元以上4,500元以下罰鍰,大型車處4,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,並均記違規點數1點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,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處3,000元以上4,500元以下罰鍰,大型車處4,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,並均記違規點數1點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、 併排停車違規由原先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以下罰鍰,提高處罰2倍至新臺幣2,400元。

參、第31條之1執法認定標準

新修正第31條之1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處罰,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交通警察工作會報,研擬舉發要件與得予舉發行為態樣如下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、 舉發要件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舉發對象需為汽車、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需在道路範圍內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三)、 其附近需有其他車輛。(周邊距離依個案認定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四)、 香菸需點燃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五)、 需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結果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六)、 不包含市售電子菸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、 得予舉發行為態樣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一)、 駕駛人於行駛中、停等紅燈及待轉時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(汽車則需打開車窗或天窗),而周邊有其他車輛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、 駕駛人隨意丟棄未熄滅之菸蒂,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三)、 民眾舉證檢舉駕駛人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之行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四)、 以行車紀錄器、錄影或照相等取得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具體證據資料者。(仍應符合逕行舉發之要件)

肆、完成日期

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條例第31條之1、第33條、第56條等修正條文,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【前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及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規定】

à前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及兒童須使用安全座椅規定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

u  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。

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;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
u  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

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

u  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

【汽車行駛時燈光使用說明】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

汽車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:

一、夜間應開亮頭燈。

二、行經隧道、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。

三、遇濃霧、雨、雪、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,應開亮頭燈。

四、非遇雨、霧時,不得使用霧燈。

五、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,涵洞或車行地下道,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。

六、夜間會車時,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,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,應使用近光燈。

【檢送101年製作之霧裡開燈篇廣播帶請參考】